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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工商联餐饮业商会 - 我市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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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阅读:3213 次   日期:2011-9-2

 

日前,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发文(通地税发〔2011147号)《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如下:

领取营业执照的定期定额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按以下标准征收:(一)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商业经营户0.3%;(二)从事工业制造、工业性加工的经营户0.6%;(三)从事旅馆业、建筑安装业、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户1.2%;(四)从事餐饮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的经营户1.2%;(五)从事货物运输的经营1.5%;(六)其他行业1.2%。上述行业月营业额在12000元以下(不含)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符合查账征收标准,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其应税所得率达到最低标准的,不予调整;应税所得率高于最低标准的,统一按照不低于20%的幅度下降应税所得率,但不得低于最低标准。通知自201191日起执行。(市地税局)

(备注:餐饮业定期定额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从2%调整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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