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餐饮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从业行为,维护餐饮行业合理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南通餐饮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公约成员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凡本市内从事餐饮的企业视为自动加入本公约。
第四条 南通市餐饮业商会是本公约的监管(执行)机构,负责对公约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餐饮企业必须树立诚信守法意识,恪守行业道德,自觉维护国家和本行业整体利益,努力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六条 餐饮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依法纳税,履行行业自律义务: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规和相关政策,切实担当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自觉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制度,食品原材料索证索票验收等台账,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使用来源不明的原料、死因不明的畜禽或水产品。确保采购、使用的原材料及其他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
三、建立从业人员的定期体检制度和健康档案,上岗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对因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餐饮行业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并做好相应记录。
四、规范价格行为。明示供应品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销售食品要货真价实,不掺杂、掺假,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短斤少两,不误导、欺骗消费者。
五、建立消费者投诉制度。餐饮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要正确处理消费中的纠纷,力争做到投诉不出门店。
六、保证经营环境的舒适、整洁,餐饮企业符合规定的要求,要及时告示,有可能发生意外的场合要设立适当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防范设施,保障消费者安全。
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维护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对个别不讲职业道德,恶意跳槽,无理取闹者,应及时向南通市餐饮商会备案,向全行业通报。
第八条、维护行业和谐经营环境。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反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相互诋毁中伤、散布虚伪事实,共同维护行业在全社会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餐饮企业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条 南通市餐饮业商会理事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及时向餐饮企业传递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餐饮企业的意愿和要求,对本公约范围内的行业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表彰或协调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餐饮企业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及自律声明,。
第十二条 行业内企业对本公约的履行,要自觉实施,相互监督,共同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十三条 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直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批评警示、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通报等自律处分措施,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库。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南通市餐饮业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报民政局、工商联备案,由南通市餐饮业商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公约根据实际需要,公约监管机构可以对公约提出修改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南通市餐饮业商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