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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工商联餐饮业商会 - 餐饮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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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须知

阅读:2490 次   日期:2016-11-22

预付卡消费模式在目前市场已十分普遍。当前,对市场上预付卡管理主要依据2012年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其中规定,一定规模的企业发行预付卡需在发行后30日内到商务部门备案,并按预收资金的一定比例向商业银行存入存管资金,以对企业违规时形成约束。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2012127日,江苏省商务厅制定了《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餐饮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须知

 

一、总体备案要求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从事餐饮业的企业法人须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简称“单用途卡”,下同)是指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三、集团发卡企业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四、品牌发卡企业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五、售卡企业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六、规模发卡企业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七、备案管理权限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跨地级市经营的品牌、集团发卡企业须在省商务厅备案;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不跨地级市经营的品牌、集团发卡企业和在市区注册的规模发卡企业须在市商务局备案;市区的其他发卡企业在区商务局备案,非市区登记注册的规模和其他发卡企业在县(市)商务局备案。

八、备案申报材料

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其他发卡企业除外;

(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资金存管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六)对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七)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二)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三)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九、变更和注销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十、记名卡和不记名卡

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十一、卡面信息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

十二、信息公示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单用途预付卡备案确认书、预付卡管理“实名购卡”“转账购卡”“限额购卡”三项制度以及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分支机构的售卡点须张贴备案确认书的复印件。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实名购卡”

“实名购卡”指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十四、“转账购卡”

“转账购卡”指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十五、“限额购卡”

“限额购卡”指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十六、有效期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十七、退货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十八、退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十九、终止兑付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二十、财务管理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期核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二十一、预收资金余额

主营业务为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其他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上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二十二、资金存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其他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二十三、业务系统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二十四、日常管理

发卡企业应将单用途卡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二十五、业务信息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情况,并于每年1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

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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