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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工商联餐饮业商会 -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解读《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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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解读《食品安全法》

阅读:2797 次   日期:2010-6-30

  [编者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实行了近14年的《食品卫生法》同时被废止。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全方位构筑食品安全法律屏障,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食品安全法有哪些亮点?

    《食品安全法》主要有4大亮点:一是建立了分工负责、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了由卫生、农业、质监、工商和食药监分别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与食品标准的制定、初级农产品、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实施监管,即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流通、餐饮的全程监管。在此基础上,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二是建立了以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三是坚持以预防为主,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有关事项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等机制;四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

     《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相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谁制定?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食品安全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属于政务公开范畴。

 

三、哪些食品是禁止生产经营的?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如何对食品进行检验?

     1、对食品不能实施免检,食品安全法特别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2、进行抽样检验的应当购买样品,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3、对食品进行检验应该委托法定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五、食品生产经营是否需要许可?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六、国家对食品添加剂如何监管?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国家加强了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一方面,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另一方面,要求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七、什么是食品安全召回制度?食品安全法召回制度有哪些规定?

     食品安全法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在第五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来讲,其从三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召回制度。

     1、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同时,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这体现食品生产企业的第一责任人意识。

     2、通知召回。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3、责令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法律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八、违反食品安全法,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食品安全法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照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经营者或销售者要求10倍的赔偿金。如果情形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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